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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放款陸企 資產曝險被低估
台灣醒報台灣醒報 – 2015年4月8日 下午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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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譽信評台灣區金融機構評等主管李信佳8日指出,台灣銀行對中國的放款成長迅速而且曝險被低估。(photo by 鄭國強/ 台灣醒報)觀賞相片
惠譽信評台灣區金融機構評等主管李信佳8日指出,台灣銀行對中國的放款成長迅速而且曝險被低估。(photo …
【台灣醒報記者鄭國強台北報導】過去6年來,台灣金融業成長最多的放款不是房貸,而是對中國企業的放款,成長幾2015公務員貸款率利乎一倍,但被倒帳的風險也隨之增加,目前由金管會監理銀行自身風險控管,但惠譽信評指出,政府的評估方式恐會低估銀行所承受風險。
惠譽信評8日公布台灣銀行業風險報告指出,台灣的銀行對境外法人放款,尤其是對在中國的企業放款是這幾年成長最快的項目,到了2016年比重還會攀高。2009年時對境外法人(放款給外國公司OBU)放款占總放款比重約8%,裡面也極少放款給中國企業,到了2014年這個數字攀升到15%。
【半數放款陸企】 惠譽信評台灣區金融機構評等主管李信佳指出,境外放款裡面幾乎有一半是放款給中國的企業,「隨著銀行2015公務員貸款率利業陸續到中國設立分行、子行,預估這個數字到2016年會成長到19%。」
金管會放行之後,台灣銀行登陸中國攻城掠地,四處設立分行、子行,對中國企業放款的曝險也增加,主要的構成內容有人民幣存款、銀行同業之間的拆借和貿易信用狀的應收帳款。
然而根據巴塞爾公約,銀行每做1元生意,都必須要提存固定的金額做為準備,這個比率就稱之為資2015公務員貸款率利本適足率,銀行為了維持資2015公務員貸款率利本適足率,放款愈多就必須增資愈多,目前本國銀行的資本適足率平均為8.5%,但為了西進中國,許多像富邦金控等大型銀行都積極增資。
【曝險計算 太低估】 惠譽信評表示,官方對銀行在中國曝險的計算方式是以投資額,例如投資100億元那麼計算資本適足率就是以100億元為基礎。李信佳認為問題在於銀行吸收當地存款,例如吸收400億元,根據巴塞爾精神的算法,銀行的曝險值是500億元,但官方的版本只有100億元,會嚴重低估銀行的曝險。2015公務員貸款率利
李信佳憂慮的說「到了2016年,更多台灣的子行在中國設立,銀行的曝險值會更高,尤其是當地若是發生本土型金融風暴,或者經濟成長趨緩甚至下滑,台灣的銀行就承受高度的風險。」父母送房 有負擔的贈與划算嗎?
理財周刊作者文.莊孟翰(顏瓊真整理) | 理財周刊 – 2015年6月12日 下午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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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送房 有負擔的贈與划算嗎?
Q:台北蔣先生問:父母常以買房方式來贈與子女,幫助子女成家立業之外,也能達到節稅功能,「附有負擔之贈與」即是常見案例,亦即約定房貸由兒子承接,請問贈與稅要如何計算?
A: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楊建華舉例說明:在解析之前,應先了解一下法令相關規定。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1條有關「扣除額」的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另第22條有關「免稅額」的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
贈與稅的計算公式為:(贈與總額-扣除額-免稅額)×稅率10%=應納贈與稅
就蔣先生所問的「附有負擔之不動產贈與」舉兩個案例說明如下:
【情況1】一般情況贈與試算
◆不動產市價1,500萬元 ◆不動產之公告土地現值與房屋評定現值合計900萬元
【情況2】附負擔不動產贈與試算 說明:父親以自有現金1,000萬元及向銀行貸款500萬元購買市價1,500萬元之不動產,再將此不動產及房貸一起贈與子女,以後這間房子的房貸由子女繳納。 ◆不動產市價1,500萬元 ◆不動產之公告土地現值與房屋評定現值合計900萬元
◆房貸500萬元 由【情況1】及【情況2】兩範例可知,善用「贈與附有負擔」後,可大幅降低贈與稅應納稅額(由68萬元降至18萬元)。
但因房地合一新稅制甫於6月5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即將於明年1月1日開始實施,因此,日後售屋時,則要小心「賣價減買價,財產交易所得變大」的問題。
因為多年後,若子女要出售此受贈之不動產時,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是以當時父親申報贈與稅時的價值作為子女的取得成本,即是以900萬元所包含的「房屋評定現值」當房屋部分的取得成本,而非依當時房屋部分的市價,亦即減項─房屋取得成本降低,導致出售不動產之財產交易所得變高。
舉例來說:若贈與時的房屋評定現值為450萬元(市價為750萬元),日後出售該不動產,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所使用的原始取得成本即為450萬元。若房屋部份的售價為750萬元,即會產生財產交易所得300萬元,必須課徵5~45%的所得稅。
實質結果:雖然房屋的贈與稅課稅基礎低估了300萬元價值,節省了贈與稅(稅率10%),但日後財產交易所得稅(稅率5~45%)增加。最終出售後究竟有利或不利,尚不一定。
此外,還得注意以下3大事項:
一、受贈人必須有還款及支付貸款利息的資力:
若A無工作、工作所得偏低或國稅局查調其歷年所得都不高,突然受贈一筆附有負擔之不動產,若國稅局認為A無償還能力,會調整此筆贈與稅申報,剔除原先贈與人申報之附有負擔扣除額,故申報扣除附有負擔扣除額,實務上需提出受贈人所得證明等文件。
二、贈與行為發生後再借貸的款項,無法以附有負擔方式扣除: 主張「附有負擔贈與」,受贈人負擔部分必須於贈與時即已「同時」存在。父母在申報贈與時若主張此不動產之房貸將由其子女(受贈者)承擔,但國稅局發現此筆向銀行的貸款是在贈與日後才進行申請,則國稅局會調整此筆贈與稅申報,剔除原贈與人申報之附有負擔扣除額並對贈與人補稅。
三、資金有無回流跡象(即附有負擔之債務日後並非係真實由受贈人償還):
若父親(贈與人)贈與不動產予子女時,主張贈與標的有設定抵押權予丁君,該贈與附有負擔,應予以扣除。倘若國稅局發現丁君並不知該債務轉由他人負擔;其次,雖然子女有將部分債務金額轉與父親,但父親並無法證明此筆金額的確有償還丁君時,國稅局就會將父親原先主張的附有負擔扣除額剔除,並補發新稅單予其父,補徵因先前扣除附有負擔部分而少徵之贈與稅。
「審閱期」攸關權益,買屋前宜堅持
Q:新北市莊小姐問:何謂審閱期?簽訂預售契約前應注意哪些事項?
A:莊孟翰答: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定定型化契約前,應有30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建設公司簽定之不動產買賣契約,屬於定型化契約的一種,對於應否預留契約審閱期間,依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為:
按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定定型化契約前,應有30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違反前項規定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此外,依內政部103年4月所公布之「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以及101年10月所公布之「成屋買賣契約書範本」規定,不論是預售屋或成屋,契約審閱期間均為「至少五日」。
因此,簽訂契約前應預留審閱期,並確實了解契約條文內容細節,如有疑問,不妨先請教律師、代書或房地產專家後,再行簽約。惠譽:銀行放款中國比率太高 應注意風險
新頭殼作者NewTalk 新頭殼 | 新頭殼 – 2015年4月9日 下午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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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譽:銀行放款中國比率太高 應注意風險
新頭殼newtalk 2015.04.09 林介平/台北報導
惠譽信評昨天發布台灣銀行業最新報告,惠譽信評資深副總經理李信佳說,過去大家總認為,台灣銀行業最大風險來自房貸放款,但近年政府嚴管銀行房貸放款,業務風險已轉到「境外」市場。
惠譽信評副總黃嬿如說,合計國銀海外分行及OBU放款金額,已達總放款25兆多元的15%,其中,大半放款集中在中國,但中國經濟從去年開始放緩,放款風險相對提高。
針對我國銀行在中國曝險程度急劇升高的問題,中央銀行曾發函金管會,主張「嚴格」定義銀行業中國曝險計算方式;央行認為,應將銀行承做的短期貿易融資及短期拆存百分之百納入計算,但很多銀行中國曝險額度可能因此超過放款上限因此正極力爭取金管會放寬上限規範,但金管會表示,目前還在研議中。
金管會主委曾銘宗稍早在立法院財委會表示,金管會全面監控國銀在中國及海外放款風險,會檢討有關曝險定義;他還明確表示,銀行業最大風險就是中國市場,國銀對中國曝險、須低於1倍淨值上限規定「絕對不會放寬」。
黃嬿如說,合計國銀海外分行及OBU的放款金額,已達總放款25兆多元的15%,其中,大半放款集中在中國,但中國經濟去年開始放緩,放款風險相對提高。
不過,金管會與央行對所謂中國曝險的計算內涵不同。金管會規定,國銀承做中國市場的短期貿易融資業務不須納入計算,國銀與中國符合投資等級銀行之間3個月內的短期同業拆存只須以2成計算曝險金額。但央行一向認為,這2個項目都應「全額」計算曝險,顯然央行傾向從嚴規範,金管會較寬鬆。
金管會銀行局表示,目前所有銀行對中國業務的曝險都低於淨值1倍的規定。根據統計資料顯示,到去年底止,台灣所有銀行機構對中國曝險占銀行業淨值比為68%,仍然在上限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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